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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代彩霞与李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彩霞,李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731号原告:代彩霞,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生,住赤壁市,被告:李发亮,男,汉族,1983年9月4日生,住赤壁市,原告代彩霞与被告李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代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李发亮偿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延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李发亮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5日,李发亮向我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当年4月7日还清。但李发亮一直拖延不还。为此,特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在送达过程中,代彩霞不能提供李发亮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代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代彩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肖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