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王勋王池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王池,王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负责人:江富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池,女,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王勋,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池、王勋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特30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是本院对登记在王池名下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房屋的市场价值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二房屋的市场价值约为105.97万元,后本院又以84.728万元的起拍价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该二房屋进行了公开网络拍卖,最终竞买人邓明英以111.42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王池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房屋归买受人邓明英所有。该二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邓明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邓明英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由买受人垫支全,在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王 波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昊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