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雪梅、李伦与梓潼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梅,李伦,梓潼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李伦,男,生于1970年7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忠县人,现住梓潼县,农民。被执行人:梓潼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淼,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小康路。本院在执行张雪梅、李伦申请执行梓潼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雪梅、李伦应受偿债权为: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2926.75元,②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合计583元;③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梓潼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查询,且通过实地走访,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