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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玉明申请执行于立春、王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明,于立春,王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于立春,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翠凤,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8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86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