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甜、薛小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玲,刘甜,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薛小玲,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申请执行人刘甜,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井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刘小东,该村村长。薛小玲、刘甜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薛小玲、刘甜土地征收补偿款1027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54元,执行费1440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承担。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649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案件款(扣除执行费144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姚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