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奚新春与白双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新春,白双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115号原告:奚新春,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系原告儿媳妇),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白双喜,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新春诉被告白双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新春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双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奚新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奚新春撤回对被告白双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奚新春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