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奚新春与白双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新春,白双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115号原告:奚新春,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系原告儿媳妇),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白双喜,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新春诉被告白双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新春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双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奚新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奚新春撤回对被告白双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奚新春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