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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2017)鲁1091民初1467号原告王超与被告姜海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姜海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467号原告:王超,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海燕,女,汉族,住威海市高区。原告王超与被告姜海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爱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