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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紫茂与刘春蓉、游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紫茂,刘春蓉,游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690号原告:黄紫茂,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茗发、刘丽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蓉,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游挺鹏,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黄紫茂与被告刘春蓉、游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黄紫茂诉称,请求判令刘春蓉、游挺鹏共同向黄紫茂清偿所欠借款本金343000元及利息等。事实和理由是刘春蓉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三份借条确认向黄紫茂借款共计343000元。本案借款发生在刘春蓉、游挺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刘春蓉、游挺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他们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此,黄紫茂没有异议,同意本院移送本案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均确认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号,均同意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桂艳法院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