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建宝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宝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刑初14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宝,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016年12月29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6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宝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张建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1、2016年3月初至5月23日,被告人张建宝在长泰县陈巷镇牛舌山租用薛某的山场及旧房子设立一处卷烟制假窝点,并雇请工人进行假烟生产。2016年5月23日,该制假窝点被长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现场查扣YJ14-22卷接烟机1台套、土制烟支分离机1台、495A型发电机1台、烟丝14包计210公斤、盘纸60盘、滤嘴棒37件计51.8万支、水松纸15盘、龙江厢式货车1部(套牌闽D×××××)。经长泰县烟草专卖局出具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上述被扣押的YJ14-22型卷接烟机、水松纸、滤嘴棒、盘纸、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价值计人民币503478.176元。2016年6月4日,被告人张建宝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2016年4月初至6月6日,被告人张建宝在长泰县枋洋镇溪口林场石坝坑租用梁某2的山地设立一处卷烟制假窝点,并雇请罪犯汤某为技术员,并雇请其他生产工人在该制假窝点生产香烟。2016年6月6日,该制假窝点被长泰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汤某及方某、林某2、黄某2(均另案处理),查扣YJ14-22卷接烟机1台套,水松纸12盘,滤嘴棒60件,盘纸80盘,烟丝300包计4500公斤,半成品烟支21件计210公斤,发电机1台,龙江厢式货车1部(套牌闽E×××××),帅铃货车1部(套牌闽D×××××)。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上述被扣押半成品烟支系假冒“中华牌”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经长泰县烟草专卖局出具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上述被扣押的半成品烟支16.15万支计价值人民币363375元,YJ14-22型卷接烟机、水松纸、滤嘴棒、盘纸、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价值计人民币716733.6元,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合计为1080108.6元。2016年6月6日,被告人张建宝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3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2016)闽0623刑更1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长泰县公安局证明、投案人员登记表、高速收费记录及过车记录、手机通话清单、买卖合同、证人姚某、曾某、黄某1、方某、薛某、梁某1、梁某2、林某1、黄某2的证言、罪犯汤惠生的供述和辩解、长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照片、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长泰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说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宝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83586.776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建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以并罚。被告人张建宝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于长泰县公安局的YJ14-22卷接烟机2台套、土制烟支分离机一台、发电机2台、烟丝314包、盘纸140盘、滤嘴棒97件、水松纸27盘、半成品烟支21件、龙江厢式货车二部、帅铃货车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阿民代理审判员 林黄娟人民陪审员 林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怡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