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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惠宝童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宝童,秦建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远腾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惠宝童,男,195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被执行人:秦建华,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远腾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一队第二工业共*栋*楼。申请人惠宝童与被执行人秦建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远腾电子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昌民初字第1637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惠宝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13日该案件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建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远腾电子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秦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0.142233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20.142233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惠宝童释明被执行人秦建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远腾电子厂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惠宝童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秦建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远腾电子厂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秦建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远腾电子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惠宝童发现被执行人秦建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远腾电子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薛恩同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