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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樊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红,樊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0526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直乐村*组。被执行人樊文涛,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农业局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与被执行人樊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樊文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12.5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樊文涛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文涛银行存款10162.5元(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款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贾保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