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锋与被告邓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邓华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249号原告王锋,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邓华君,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王锋与被告邓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锋撤诉。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易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