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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3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0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U×××××号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由西向东行至凰蹲山路路口东侧,与李某2穿越中央护栏后由北向南步行过双珠路时相撞,致李某2受伤,经医院抢无效于当日死亡,轿车损坏。经认定,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2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2系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上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报案记录及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及案发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交通事故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的事故现场情况;有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的相关情况;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实了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事实;有法医鉴定、居民死亡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李某2系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的事实;有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家属情况;有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情况;有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孙某某驾照真实有效,准驾车型C1E;有车辆暂扣凭证、保全及领取车辆告知,证实暂扣车辆情况;有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尿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的情况;有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车辆保险情况;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经本院委托,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德成人民陪审员  戚凤英人民陪审员  柳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