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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韩某、高某1、高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2,韩某,高某1,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葫芦岛市。法定代理人张某1(王某母亲),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张某2,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韩某(系被告母亲),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高某1,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高某2(被告父亲),住葫芦岛市。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2、韩某、高某1、高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2、韩某、高某1、高某2已给付赔偿款,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树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