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万树、张云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树,张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张万树,男,1942年1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张云仙,女,1980年4月2日生,汉族,个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申请执行人张万树诉张云仙民事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9040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勍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