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济源雎鸠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源雎鸠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安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906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庆,该社理事长。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该社理事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飞,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源雎鸠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小浪底专用线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澎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德明,该公司经��。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济源雎鸠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郜奇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