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天艺园林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凌纪江,朱之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王村(东山夏)。法定代表人:朱之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12-22、12-23号。法定代表人:田文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杭州天艺园林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王村(东山夏)。法定代表人:朱之君。原审被告: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山末址村。法定代表人:凌纪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凌纪江,男,汉族,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审被告:朱之君,男,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天艺园林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凌纪江、朱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不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情形,其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对其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崔 丽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冰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