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戴华与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60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戴华。解除保全申请人:戴鸿霖。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官文。解除保全申请人戴华、戴鸿霖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作出(2017)川0623民初1609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江城丽景D幢1-16-2号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戴鸿霖所有的川F7HY**川A318**奥迪牌小型汽车。解除保全申请人戴华、戴鸿霖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戴华、戴鸿霖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江城丽景D幢1-16-2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戴鸿霖所有的川F7HY**川A318**奥迪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代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