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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运杰与万国清、陶惠琴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杰,万国清,陶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1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王运杰,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被执行人万国清,男,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陶惠琴,女,196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运杰与万国清、陶惠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陶惠琴名下的担保财产车牌号苏B×××××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架号:LE4GG8BB0CL191939),申请人王运杰以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00万元中的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陶惠琴名下的担保财产车牌号苏B×××××北京现代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架号LBEJMBKB98X100374),申请人王运杰以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00万元中的1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出具了撤销对(2016)苏0211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在本案撤销执行申请后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出具的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11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燕助理审判员  石志如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许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