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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志香、刘兰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志香,刘兰江,刘立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321号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广,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庄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琨道,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庄支行职员。被告:吴志香,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兰江,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立功,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香、刘兰江、刘立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9日,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刘兰江、刘立功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彭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