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姜登庆与于龙海、刘英庆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登庆,于龙海,刘英庆,耿爱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105号原告:姜登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宏,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于龙海。被告:刘英庆。被告:耿爱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会波与被告林贞刚、姜春阳、陆学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会波负担。审 判 长 宋 芳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