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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姜登庆与于龙海、刘英庆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登庆,于龙海,刘英庆,耿爱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105号原告:姜登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宏,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于龙海。被告:刘英庆。被告:耿爱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会波与被告林贞刚、姜春阳、陆学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会波负担。审 判 长  宋 芳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