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学光与金连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光,毕显峰,金连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674号原告:孙学光,住白城市。被告:毕显峰,住洮南市。被告:金连喜,住洮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良,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原告孙学光与被告毕显峰、金连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孙学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孙学光负担。审判员 孙晓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洪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