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福文、张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文,张楠,德州市陵城区鑫有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63号申请保全人:乔荣辈,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新湖南大道新湖春天小区B座2单元801室。被申请人:张福文,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张楠,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鑫有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帝景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福文,董事长。被申请人:郝杰,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乔荣辈与被申请人张福文、张楠、郝杰、德州市陵城区鑫有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61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福文、张楠、郝杰、德州市陵城区鑫有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洪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