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和模与黎光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和模,黎光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422号原告:吴和模,男,194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华(吴和模之子),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黎光勇,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职务不详。原告吴和模与被告黎光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吴和模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和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和模负担。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