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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9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白引步与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汽车租赁分公司、宋一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汽车租赁分公司,白引步,宋一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9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汽车租赁分公司。负责人:何鹏飞。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艺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引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一锋。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廷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秀。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石合群。上诉人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汽车租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引步、宋一锋,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9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汽车租赁分公司于2017年8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汽车租赁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汽车租赁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汽车租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何 强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