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阜阳市路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鸿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阜阳市路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阜阳市路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南二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子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鸿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凤和园14幢504室。法定代表人:张廖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阜阳市路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鸿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袁学梅审 判 员 张希宇代理审判员 王旭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