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魏争明、刘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魏争明,刘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年,男,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城内北大街28号被执行人:魏争明,山西省汾阳市西河乡西河社区居民。被执行人:刘丽云,山西省汾阳市西河乡西河社区居民,系被执行人魏争明妻子。本院在执行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魏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8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