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子灵、时光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子灵,时光杰,王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郑子灵,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时光杰,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王惠秀,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子灵与被执行人时光杰、王惠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6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刘明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