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143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百菜村。经营者:潘继明,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80号2单元3楼2门。负责人:周绍武。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负担(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预交案件受理费7300元,另7275元返还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审 判 长 韩文龙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