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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143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百菜村。经营者:潘继明,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80号2单元3楼2门。负责人:周绍武。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负担(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预交案件受理费7300元,另7275元返还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审 判 长  韩文龙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