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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达美家陶瓷有限公司与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佳达美家陶瓷有限公司,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899号原告:佛山市佳达美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吕良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法定代表人:冯秀婵,董事长。原告佛山市佳达美家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佳达美家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佳达美家陶瓷有限公司诉称:因被告未能如期兑现票据以偿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原、被告于2016年7月8日达成还款协议,确认被告按月分期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3163123.45元。协议约定若任一期被告未按时如数偿付,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剩余全部欠款,并向协议签订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34640.45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佛山市佳达美家陶瓷有限公司举证情况如下:1、营业执照、政府部门公示信息。2、还款协议、支票和退票理由书。诉讼中,被告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被告确认应向原告清偿欠款3163123.45元;约定被告在2016年7月至8月的月底前还现金80000元,从2016年7月开始,每月月底前以砖坯作价还款1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告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如数偿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剩余全部欠款,并向协议签订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均在其中盖章。另查明,原告在开庭时陈述,被告还款情况如下:2016年7月25日转账40000元,2016年8月1日转账20000元,2016年8月2日转账20000元,2016年9月7日转账30000元;2016年8月26日交付价值168717.35元的砖坯,2016年9月19日交付价值179765.65元的砖坯,2016年9月28日交付价值170000元的砖坯,以上合计628483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均在其中盖章确认的还款协议,足以认定被告在2016年7月8日欠原告款项合计3163123.45元。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还款情况,原告在开庭时自认被告在还款协议签订后以转账或砖坯作价形式还款合计628483元,且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2534640.45元,本院予以支持。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应分期偿还欠款,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如数偿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剩余全部欠款。根据原告自认的还款情况,可认定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根据上述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余额,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逾期支付货款利率,原告请求上述货款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未超出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佳达美家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余额2534640.45元及其利息(以2534640.4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39元,由被告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