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晏金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金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2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金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金菊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某某、被告人晏金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晏金菊至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XXX弄XXX号的被害单位城市超市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该超市货架上的万多福美国加州进口开心果2包(其中300克包装规格1包、454克包装规格1包)、万多福美国加州进口开心果1桶(508克包装规格)、克特多金象香脆黑巧克力8块(100克包装规格)、克特多金象70%可可黑巧克力4块(100克包装规格)、哈骑仕青椒草莓黑巧克力4块(100克包装规格)、哈骑仕可可香橙味黑巧克力4块(100克包装规格)、哈骑仕黑排块巧克力2块(100克包装规格)、瑞士莲特醇排装海盐味黑巧克力4块(100克包装规格)(价值共计人民币1,183元,均已缴获发还)后离开,后在超市外被超市员工扭获。被告人晏金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晏金菊因吸毒于2017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同年3月1日被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4日至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交接手续,后将晏金菊带回,并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晏金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李茶英、曾安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清点记录、相关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关的食品规格及价格照片、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带回/送交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知书及晏金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金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晏金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赃物已缴获发还,晏金菊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金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建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