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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信阳天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信阳天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219号之一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法定代表人:王炎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天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民营工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天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告信阳天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6.50元,予以免交;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