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郑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郑兰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111号原告:刘海波,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郑兰兵,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慧、王海月,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波与被告郑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海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