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万银与王贤芳杜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万银,杜春发,王贤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064号原告:杜万银,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杜春发,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贤芳,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杜万银与被告杜春发、王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杜万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万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