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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1640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丁卯元天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丁卯元天百货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640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元天百货商行,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号江南世家*幢***号。经营者:邵洪,女,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元天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方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