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雪海涛、孙富民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雪海涛,孙富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695号原告:王建林,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海林金盾保安有限公司保安员,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雪海涛,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孙富民,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王建林与被告雪海涛、孙富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建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林因二被告外出打工,无法送达。故对被告雪海涛、孙富民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建林负担。审判员  李卫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邢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