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雪海涛、孙富民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雪海涛,孙富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695号原告:王建林,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海林金盾保安有限公司保安员,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雪海涛,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孙富民,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王建林与被告雪海涛、孙富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建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林因二被告外出打工,无法送达。故对被告雪海涛、孙富民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建林负担。审判员 李卫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邢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