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袁文岭、尧金香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岭,尧金香,袁天成,袁自成,袁长成,袁美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袁文岭,男,1923年11月1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尧金香,女,1927年1月16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系袁文岭妻子。被执行人:袁天成,男,1953年4月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系两原告大儿子。被执行人:袁自成,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崇仁县人,木工,住崇仁县。系两原告二儿子。被执行人:袁长成,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泥工,住崇仁县,系原告三儿子。被执行人:袁美爱,女,1959年4月9日生,汉族,崇仁县人,无业,住抚州市临川区。系两原告女儿。本院在执行袁文岭、尧金香与袁天成、袁自成、袁长成、袁美爱赡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年事已高不能前来办理领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