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催10号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朱毅。委托代理人:张珠胜,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该司员工,通讯地址。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汇票遗失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汇票一张(出票人为广州天之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041552,出票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金额为人民币546526.40元,用途为货款,收款人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是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背书为空白,印鉴均齐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燕清审判员 徐红伟审判员 彭景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