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娟诉四川狮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四川狮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184号原告:陈娟,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李春梅,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狮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章芮,董事长。地址:大竹县白塔街道北城新区美宇凤凰城B区10号楼2-2号。委托代理人:罗平,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诉被告四川狮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娟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陈娟负担。审判员 曾德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邱念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