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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成都华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亚西、杨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亚西,杨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992号原告:成都华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1号。法定代表人:严莹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瑶,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朱亚西,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杨丽,女,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华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亚西、杨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朱亚西、杨丽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华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亚西、杨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