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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财保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宣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6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宣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07号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7885XQ。法定代表人:吴宣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7250B。法定代表人:郭可。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宣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7)渝0152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2017年8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宣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宣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宣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文思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