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小艳、杨国林与吴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艳,杨国林,吴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232号原告:吴小艳,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杨国林,男,1976年6月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吴定波,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艳、杨国林与被告吴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艳、杨国林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阳代勇人民陪审员 舒隆照人民陪审员 陈善贵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礼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