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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福、何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福,何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523号被执行人金福,男,1990年6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何磊,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金福、何磊为寻衅滋事罪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金福、何磊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证券开户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金福、何磊财产,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向金福、何磊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华伟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