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福、何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福,何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523号被执行人金福,男,1990年6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何磊,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金福、何磊为寻衅滋事罪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金福、何磊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证券开户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金福、何磊财产,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向金福、何磊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华伟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