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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国栋与张喜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栋,张喜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1396号原告李国栋,男,汉族,1956年1月15日出生,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谭玉清,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喜明,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双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地址在双峰县永丰镇五里牌复兴路845号。负责人朱雅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正敏,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河,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国栋与被告张喜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东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栋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玉清、被告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正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喜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栋诉称,被告张喜明驾车将原告撞伤,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喜明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保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国栋损失: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5621.12元,被告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喜明承担。被告张喜明未予答辩。被告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损失计算过高,应予核减,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14时15分许,被告张喜明驾驶湘K×××××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邵东县城昭阳大道与圆湾路交叉口地段,与原告李国栋驾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李国栋及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李寿初受伤,两车受损。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喜明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李国栋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及门诊治疗,其用去医疗费14289.62元。被告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垫付医药费10000元。2017年3月21日,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国栋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伤休4个月;预计后期康复医疗费3600元(自2017年3月22日起计算)。原告李国栋花费鉴定费1508元。鉴定后,原告李国栋在邵东县开发大药房花费后期治疗费4280元。被告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7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和预交鉴定费。庭审中,原告李国栋提供证人文某的证明,称在邵东县城租房,但证人文某未当庭作证,亦未提供房产证明;原告李国栋还提供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证明及工资表,拟证明其在该公司务工,月均工资4000元,但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另查明,湘K×××××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理赔限额为122000元(其中财产损失理赔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理赔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庭审中,被告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将原告李国栋的摩托车损失定损500元。本次交通事故还造成李寿初受伤,其损失伤残赔偿部分为17580.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诊断书、病历及用药清单,法医鉴定书,医疗费及鉴定费票据,后期医疗费票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妥当,可作为本案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结案时可以折抵。因湘K×××××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张喜明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李国栋的损失经本院核定:医疗费为14289.62元;后期治疗费认定为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50元(50元/天×29天);误工费(因原告李国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务工,应参照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为11188.8元(93.24元/天×120天);原告李国栋主张的护理费2815.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酌情认定)为400元;鉴定费1508元;原告李国栋主张的营养费因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国栋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长期居住在城镇和收入来源于城镇,只能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23860元(11930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2000元;车辆损失为500元。原告李国栋的以上损失共计61612.32元(其中医疗费部分为19339.62元,伤残赔偿部分为40264.7元,财产损失500元,鉴定费1508元),首先由被告双峰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和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40764.7元(不含已垫付的10000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部分的损失9339.62元,鉴定费1508元,共计10847.62元,由被告张喜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国栋损失40764.7元(不含已垫付的10000元)。二、由被告张喜明赔偿原告李国栋损失10847.62元;三、驳回原告李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至邵东县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为85×××72,开户行为华融湘江银行邵东县支行。本案受理费用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被告张喜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莫金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