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焱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焱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焱和,男,1957年7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住浠浠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焱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焱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高焱和驾驶J25538大型普通客车从浠水县清泉镇到团陂镇,8时40分许,行驶至浠水县浠团线三店街惠利平价商行门前路段处,因操作不当,客车向路某侧滑行与对向在路边的行人徐某相撞,后又与路右侧沟内指示牌铁柱相撞,致被害人徐某(女,殁年67岁)当场死亡,车内乘客王某等九人不同程度受伤,客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高焱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焱和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并与死者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焱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高焱和亦已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焱和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忽视交通安全,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车内乘客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分析,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焱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旺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汪惠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