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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2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刘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刘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28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袁桂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红霞,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被告刘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建设银行起诉称,被告向原告申请了一张信用卡,账号为×××,卡号为×××。该卡因透支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截至2017年2月28日拖欠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60880.4元。现原告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17年2月28日拖欠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60880.4元,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利率按约定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照建设银行提交的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被告刘琳,另建设银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交刘琳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刘琳身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因此,建设银行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苗冠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