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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华礼与李道祥、张伟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礼,李道祥,张伟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957号原告:徐华礼,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李道祥,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伟琴,女,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徐华礼与被告李道祥、张伟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华礼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华礼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徐华礼负担。审 判 长  王俊审 判 员  陈平人员陪审员苏世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