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辖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强,陶卫群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葛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强,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徐建华,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陶卫群,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481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从未与被上诉人张玉强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也从未分包给被上诉人,且立案阶段是程序性审查,不做实质性审理,原审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就认定人工费和材料款系基于建设工程分包关系而产生,违反法律规定。在不能确定案由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山东省滕州市,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玉强所主张的人工材料款,系基于上诉人在承包建设滕州市嘉誉商贸城期间产生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山东省滕州市,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据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杜兆锋审判员 党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