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二环东段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法定代表人:张育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东方,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671533369W。法定代表人:弥小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830.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7065万元等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执20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