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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树岗、汤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岗,汤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孙树岗。被执行人:汤孟军。本院在执行孙树岗与汤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9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5)莲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日,依法对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0经调查申请执行人得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汤孟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王振环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